“能過肺”的飲料,流向未成年人
外形酷似電子煙、實則霧化吸入的“植物飲料”正悄然走紅,這些“飲料”混入電商平臺,被未成年人輕易購入。
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這類“草本霧化器”原理與電子煙并無二致,部分甚至標注為二類醫療器械。此前我國有關部門早已明確此類產品依照電子煙管理。除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之外,不得在網絡上銷售電子煙;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
盡管監管已三令五申,違規電子煙仍在公開流通。
現場:
“可以吸的植物飲料”,商家稱“能過肺”
早在今年3月,北京市通州區某商場一層,一大型兒童玩具“快閃”活動上,一款“可以吸的植物飲料”引起了新京報記者的注意。
“媽媽你看,有好多水果口味。”一個孩子興奮地說。記者注意到,小孩指向的貨架上,擺滿了五顏六色、外包裝類似口紅的產品。走近一看,產品外形類似電子煙。不過,宣傳單上赫然印著“不是電子煙”“可以吸的植物飲料”“放心吸”“中藥復方成分”“口感好”“果味足”等字樣,雖然名為“植物飲料”,實際卻是以霧化的形式吸入口腔。
5月中旬,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商場地下二層大集式攤位,一款打著“本草霧化”“不是電子煙”“0尼古丁0煙堿”旗號的產品在售,攤主稱這是“本草霧化飲料”。
傳統意義上的“飲料”都是飲用,但這款“飲料”的使用方式是吸入霧氣。記者體驗發現,用嘴吸入后,帶有果味和香甜氣息的霧氣便產生,吸到鼻腔和咽喉中還有薄荷清涼感,“可以過肺”,攤主補充道。
該攤位上擺放了“未成年人禁止售賣”的標識,攤主否認該產品是電子煙,“主要是有些家長不愿意讓孩子買這個”她說。記者發現,這款產品的外包裝在注意事項中僅提到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產品配料表中包含人參(5年以下人工種植)、留蘭香、柑橘提取液、天然植物甘油等。
這類打著“植物飲料”或“本草霧化”旗號的產品,從外形、使用方式到口感體驗,都與被明令禁止的果味電子煙如出一轍。
今年5月,新華每日電訊在一篇聚焦果味電子煙的報道中指出,果味電子煙口感香甜、造型時尚,對青少年具有極強吸引力。有賣家打出“中藥霧化器”“草本霧化”等旗號,宣稱產品“健康無害”,誤導青少年購買。福建一名基層法院法官表示,從案件中看,電子煙吸食人員較多集中在14至18歲,通過口口相傳、互相介紹電子煙賣家,形成圈子。
今年上初一的小明(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班里不乏玩電子煙的同學,這些產品造型比較前衛,大家購買多是抱著好奇的心態,“覺得好玩兒,能耍酷”小明說,“聽說只要不過肺就沒事兒。”不過,小明也表示,班里也有同學開始抽真煙,覺得電子煙“不太給力”。
在社交平臺上,一位IP地址顯示為北京的家長發帖稱,自己兒子班上有同學把“草本霧化器”帶到班里,她希望班主任能為孩子們科普這類產品的危害。
線上:
大量變相電子煙隨處可見
不止線下,新京報記者以“霧化飲料”為關鍵詞查詢發現,這類打著果味、草本的產品在電商平臺上隨處可見。
這類產品多以“醫用霧化器”“吐氣器”“薄荷吸入棒”等為標簽,以“大霧量”“清新”“提神”等為賣點。價格從幾十到數百元不等,例如某款霧化器加一款口味液倉一盒為325元,液倉口味包括甜橙、檸檬、咖啡、玫瑰等,目前該產品顯示已銷售超過2000件。
另一款草本植物飲料在信息頁中注明“草本植物飲料”是“植物飲料經過霧化后的氣體”。除了上述“提神醒腦”功能關鍵詞,還宣稱有“解酒護肝”“男性健康”等功能。
這些產品多顯示取得了二類醫療器械(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如:醫用超聲設備、血壓計等)資質,據悉,二類醫療器械需要進行產品注冊審批獲得注冊證書后才可上市銷售。
新京報記者發現,該電商平臺上有大量同類產品的注冊證號顯示為津械注準20242080169和贛械注準20242080061。
記者隨后查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津械注準20242080169顯示注冊人名稱為天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結構及組成/主要組成成分為“醫用霧化器由主機、儲液倉組成,不含藥液”。該注冊證的適用范圍為“用于對液態藥物進行霧化,供患者吸入治療使用”。審批部門為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后者的注冊證內容與該注冊證信息類似,審批部門為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新京報記者致電了上述批文的審批部門江西省藥監局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處,接線工作人員表示,在醫療器械目錄中有霧化器這類產品,但如果使用范圍超過了所規定的“液態藥物”,可以向監管部門反映。“批文中寫的很清楚,是用于藥物。”該工作人員表示。
在另一草本飲料網店頁面留言中,有人問“煙彈通用嗎?”,商家回答“不通用的,我們這不是電子煙,是醫用霧化器”。
該產品的宣傳頁面顯示為“醫用霧化器”,大電量、長續航,一次充電約等于240次霧化。“暢快大霧量”。配料包括陳皮、甘草、百合、紅棗、甘油、薄荷腦等。在產品信息中,預期用途為“用于對液態藥物進行霧化,供患者吸入治療使用。”
“咱們這款是醫用霧化器,主要用于幫助成人解決口氣清新需求,雖然產品本身不含有害成分,但未成年人正處于發育階段,不建議使用哦,建議家長購買使用時進行適當監督和引導。”當記者詢問未成年人能否使用時,一家線上客服說道。
但也有線上客服人員非常警覺。在一家果味電子“霧化器”的網店里,記者詢問客服成分配料表,對方立即回復“沒有哦,這個(產品)應該不是你想要的,去別家問問。”
不僅在電商平臺,記者搜索社交平臺時發現,不少博主公開測評某幾款霧化器功能。在一款知名品牌旗下生產的霧化器網店,客服提供的外包裝寫著“薄荷植物飲料”,但其功能并非飲用,而是霧化吸入。“我16歲可以使用嗎?”客服回復道“可以的哦”。
記者隨后將相關售賣店鋪向國家煙草專賣局舉報熱線12313進行舉報,接線工作人員表示會有工作人員去進行查證。
追問:
草本霧化器究竟是否屬于電子煙?
其實,針對電子煙監管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我國早已有相關規定。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和《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子煙不得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社交媒體等線上渠道銷售,僅允許持證實體店銷售。《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
草本霧化器這類新型產品,究竟是否屬于電子煙?
“這就是擦邊電子煙,卷煙是燃燒煙草吸食,電子煙是加熱香精產生霧氣吸入,霧化器和電子煙原理一樣。”一家有電子煙銷售資質的線下店老板麗麗(化名)向記者介紹。她坦言,國家加強監管后,電子煙沒有了果味因而失去不少年輕用戶,國外有果味的電子煙又進不來,有人又覺得國內煙彈不好抽,導致了果味兒霧化器的存在,“被監管的電子煙是有國標的,能拿到合規的精油,監管外的精油合規嗎?我不敢說。”麗麗說道。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公開報道中,多起司法判例和監管部門通報指出,所謂“植物飲料”“草本霧化器”“奶茶杯”等產品,雖備案為飲料,但實際形態、使用方式、成分符合電子煙定義,被依法認定為偽劣或非法電子煙。
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等的電子煙組件;電子煙煙具是指將煙液等通過霧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裝置。
而上述草本霧化器的宣傳頁面標注的原理與之基本相同:儲液倉內部含有加熱霧化裝置,當用戶口含儲液倉出氣口并主動吸氣時,氣道內部產生一定的負壓觸發工作,設備給加熱霧化裝置供電,藥液加熱達到沸點后,沸騰蒸發產生蒸汽。在抽吸作用下藥液蒸汽被氣流帶入氣道,蒸汽與空氣混合后冷凝形成氣溶膠被遞送進人體內。
據媒體報道,早在2024年7月,公安部經偵局發布了“嚴打涉煙犯罪維護市場秩序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之一便是“草本霧化”產品,此類打擦邊球的形式也被偵辦。
該案例顯示,2023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對趙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經查,2021年以來,以趙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注冊了6家醫療器械生產、銷售的關聯企業,聲稱生產“口鼻給藥器”“口鼻氣霧給藥器”等醫療器械,但實際是組裝外觀、功能、工作原理與電子煙高度一致的具有加熱霧化功能、帶有多種特征型口味霧化液的霧化器產品。根據煙草質量監督部門的鑒定,涉案相關產品不含煙堿及任何中藥成分,屬電子煙范疇。
針對草本霧化器,國家煙草專賣局在2024年專門印發了《關于新型電子煙產品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不含煙堿成分,全部或部分霧化為氣溶膠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產品,依照電子煙的規定管理。因此,該類假借醫療器械注冊或備案名義生產、銷售的草本霧化器,也屬于電子煙。
根據公開報道,2025年5月底,在國家煙草專賣局針對電子煙監管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司副司長孫冀重申了這一規定。
2025年,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修改《2020-2021年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結果匯總》,對第二百五十四項的醫用加熱霧化器分類結果予以作廢,從源頭上杜絕了草本霧化電子煙取得醫療器械注冊。
某地煙草局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對于霧化器產品的日常監管是“一個常態化的工作”。對于沒有醫療器械證的產品,會通過檢索搜集產品鏈接,向電商平臺發監管函進行下架處理;對于持醫療器械證的霧化器產品,需要市場監管局檢查核實適用范圍是否合規。同時也會定期約談電商平臺的相關負責人,進行相關關鍵詞的屏蔽和產品下架處理。
追蹤:
公域引流,私域交易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果味電子煙被強監管之后,大量的交易轉到線下,形成了隱蔽的交易閉環。
新京報記者近日在一社交平臺以“果味飲料”為關鍵詞檢索發現,大量筆記和帖子以“鴨嘴形飲料”“植物飲料”為噱頭,發布帶有西瓜、青提、老冰棍等口味的測評內容,文案中用“續命神器”“極致冰涼提神”等話術吸引眼球,配圖刻意隱藏產品真實樣貌,僅用插畫、手繪圖替代,規避平臺審核。
這些看似普通的“飲料測評”筆記,實則是電子煙代購的引流入口,商家在主頁和私信中以“地球號”“寶子喜歡加微信”等暗語,引導用戶跳轉至企業微信完成線下對接。
新京報記者以消費者身份私信一帖文作者后,對方很快通過企業微信發來商品清單,直接詢問“要dzy嗎”,并提供了西瓜、青提等數十種果味電子煙的型號與口味列表,聲稱“正品海外版,口味齊全”。整個過程中,商家始終未提及任何年齡核驗、購買限制,僅以“塔尖品質”“退換無憂”作為宣傳賣點,完成了從“飲料種草”到“電子煙交易”的隱秘導流閉環。
記者發現,這款產品主打果味、大容量、可充電,口味多達30余種(如西柚百香果、青檸、可樂冰等),正是國內明令禁止銷售的調味電子煙,因此成為代購引流的主力貨品。
代購商普遍用“鴨嘴獸”替代“電子煙”“果味煙”等詞,規避監管。大量相關筆記僅展示產品外觀、口味實拍,不直接出現“售賣”“購買”等字眼,隱蔽性較強。
記者獲悉,“鴨嘴獸”為當前電子煙私域交易中最常見的行業暗語之一,因某款電子煙標志性的扁平“鴨嘴形”吸嘴而得名。在一“鴨嘴獸”的科普帖留言區,大量電子煙賣家在底下留言“菠蘿”“茉莉”等提示詞,還有賣家貼出水果攤的圖,并標注“都有”。
記者隨后聯系另一商家,其表示可提供國內某品牌的國標與海外版煙桿,其中海外版煙桿售價僅200元,遠低于389元的國標版價格,同時可提供薄荷、葡萄、茉莉、蘋果、可樂、綠豆等多種被國內法規禁止銷售的果味煙彈,單價50元/個,并承諾“量大買10贈1”。
當記者詢問海外版產品的來源與發貨方式時,該代購商透露,貨品并非直接從海外郵寄,而是由“國內代理”直接發貨,并稱品質有保障,支持“假了直接退”,同時暗示可通過二手交易平臺完成交易。
整個交易過程中,對方未對記者的年齡、身份進行任何核驗,也未提示購買電子煙的相關法律風險,僅以價格優勢和售后承諾吸引下單,私域渠道的隱蔽性和低門檻,讓未成年人接觸違規電子煙的風險進一步放大。
一位電子煙代購從業者向記者透露,當前違規調味電子煙的售賣主要依托線上隱秘渠道開展。從業者普遍通過社交平臺發帖引流,再引導意向用戶跳轉至微信私域完成對接、成交,依托私域流量圈層化運作規避監管排查。據代購商介紹,目前市面流通的違規果味電子煙主要分為兩類貨源,一類為“出口回流貨”,該類產品由國內工廠生產,原本僅允許對外出口,通過灰色渠道私自回流至國內市場流通售賣;另一類則是無正規資質的小作坊生產的“三無”產品,這類貨品售價與正規回流貨基本持平,但缺乏任何安全質檢保障,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談及售賣亂象,該從業者坦言,線上私域交易全程無實名核驗、無身份篩查環節,完全無法辨別消費者是否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可輕松私下購得違規電子煙。暴利空間是從業者鋌而走險的核心原因,據其透露,回流果味電子煙國內外售價存在近一倍差價,代購倒賣的利潤空間極大,也吸引了大量人員入局從事灰色代購生意。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王楊審理過一起違法生產銷售“果味電子煙”的案件。
她介紹,這個涉及11人的違法團伙,分別在朝陽區和廣東深圳參與“果味電子煙”的設計并自創品牌。為逃避國家對“果味電子煙”的監管,他們使用虛假報關材料進行虛假報關,偷換應當報關出口的“果味電子煙”,將禁止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的“果味電子煙”運往北京市平谷區存儲,并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進行銷售、獲利,查明的全部銷售金額達180萬元,而這些均被鑒定為偽劣電子煙。經審理,這11人被認定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受到刑事處罰。
專家:
將草本霧化器包裝為飲料或醫療器械,涉嫌違法
在調查中,新京報記者獲取了一款名為“本草植物霧化飲料”的產品,該產品生產許可顯示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編號以SC106開頭,記者查詢該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顯示,食品類別為飲料,品種明細為植物飲料。不過,這款薄荷植物飲料的食用方法是“加熱吸食”。而在電商網站上,正如上文所述,這些產品則拿到了醫療器械的生產編號,打著“醫用霧化器”的名號銷售。
產品寫著“植物飲料”、拿下食品批號就可以讓“飲料”里的成分做霧化使用嗎?是否涉嫌“掛羊頭賣狗肉”?科信食品與健康信息交流中心主任鐘凱向記者分析表示:“首先,產品的用途應該和生產許可匹配,企業明知用途是類似電子煙,我認為屬于嚴重違規。其次,甘油、香精的使用在食品領域有相應規定,但這個規定僅限于食品用途。呼吸道暴露途徑不同,安全性需要重新評估。”
“這類產品實際上有點類似電子煙的‘啟蒙’,包括外形、吸食動作都是模仿電子煙。可以類比的是之前已經嚴打過的,做成香煙模樣的小零食。”鐘凱強調。
“不是所有的藥物都適合呼吸道給藥。尤其是霧化這件事,我認為,要比吃藥更謹慎。”北京中醫藥大學國家中醫體質與治未病研究院副院長王濟認為,這和有些藥物可以注射、有些不可以注射是一個道理,通過呼吸給藥首先要判斷對呼吸道有沒有刺激性。“使用霧化器一定要咨詢醫生。”
“水果、糖果、飲料等調味電子煙口感香甜、氣味清新,對未成年人吸引力極強;這類產品常被包裝成‘時尚玩具’,大幅降低未成年人接觸門檻,成為其沾染尼古丁進而轉向傳統煙草的‘入門載體’。”王楊表示,青少年大腦尚在發育,如果通過“水果味電子煙”進一步接觸香煙,其中的尼古丁會造成認知、注意力與自控力的永久性損傷,帶來終身成癮風險,這也是查處并審判此類違法行為的核心意義。
王楊表示,調味電子煙添加成分復雜,易出現煙堿超標、重金屬污染、煙液泄漏等質量安全問題;繁多口味導致產品種類雜亂,難以統一標準、實現溯源監管,為假冒偽劣產品和非法銷售提供空間;部分商家還以 “健康”“無癮”“戒煙神器”等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近年來,不乏媒體抨擊這一“擦邊”電子煙的情況,為何屢禁不止?一位為電子煙提供上游材料的生產商李凡(化名)坦言,這背后涉及經濟利益與監管層面的博弈。
李凡認為,不含尼古丁等電子霧化器不應游離于煙草和醫藥監管之外,或者可以以處方藥的形式監管,而不是隨時隨地有可能被不吸煙甚至未成年人接觸到。
中國控煙與健康協會副會長、首都醫科大學肺癌診療中心主任、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胸外科首席專家支修益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我們不鼓勵、不支持、不贊成外形包裝成任何卷煙、電子煙一樣的霧化器和吸入制品,因為這種最終行為是‘吸煙行為’,教師、醫生等任何社會知名人士有這樣的行為,都會對未成年人產生不良行為影響。”
中國控煙與健康協會公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恩澤說,被注冊為醫療器械的“果味電子煙”繞開了煙草局的監管。
李恩澤認為,電子“霧化器”將被霧化的液體注冊為食品級的“飲料”并用于廣告宣傳,涉嫌違法違規。
“飲料是口服經過消化道的食品,怎么可以經過氣管進入呼吸道?”李恩澤表示,注冊為食品飲料也好,注冊為電子霧化器的醫療用品也好,不能違背注冊時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植物飲料”“可以吸的草本”等宣傳涉嫌違反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
他解釋,這類霧化器若在廣告中宣稱具有疾病治療功能、保健功效或使用醫療用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若實質為電子煙但未標注、規避監管,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若產品標稱‘可吸的飲料’但實際為霧化裝置,還涉嫌虛假宣傳或冒用食品/飲料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關于真實性的要求。”李恩澤認為,這類對未成年人造成負面影響的產品屢禁不止,原因在于家庭、社會以及監管部門責任的缺失。
外形酷似電子煙、實則霧化吸入的“植物飲料”正悄然走紅,這些“飲料”混入電商平臺,被未成年人輕易購入。
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這類“草本霧化器”原理與電子煙并無二致,部分甚至標注為二類醫療器械。此前我國有關部門早已明確此類產品依照電子煙管理。除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之外,不得在網絡上銷售電子煙;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
盡管監管已三令五申,違規電子煙仍在公開流通。
現場:
“可以吸的植物飲料”,商家稱“能過肺”
早在今年3月,北京市通州區某商場一層,一大型兒童玩具“快閃”活動上,一款“可以吸的植物飲料”引起了新京報記者的注意。
“媽媽你看,有好多水果口味。”一個孩子興奮地說。記者注意到,小孩指向的貨架上,擺滿了五顏六色、外包裝類似口紅的產品。走近一看,產品外形類似電子煙。不過,宣傳單上赫然印著“不是電子煙”“可以吸的植物飲料”“放心吸”“中藥復方成分”“口感好”“果味足”等字樣,雖然名為“植物飲料”,實際卻是以霧化的形式吸入口腔。
5月中旬,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商場地下二層大集式攤位,一款打著“本草霧化”“不是電子煙”“0尼古丁0煙堿”旗號的產品在售,攤主稱這是“本草霧化飲料”。
傳統意義上的“飲料”都是飲用,但這款“飲料”的使用方式是吸入霧氣。記者體驗發現,用嘴吸入后,帶有果味和香甜氣息的霧氣便產生,吸到鼻腔和咽喉中還有薄荷清涼感,“可以過肺”,攤主補充道。
該攤位上擺放了“未成年人禁止售賣”的標識,攤主否認該產品是電子煙,“主要是有些家長不愿意讓孩子買這個”她說。記者發現,這款產品的外包裝在注意事項中僅提到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產品配料表中包含人參(5年以下人工種植)、留蘭香、柑橘提取液、天然植物甘油等。
這類打著“植物飲料”或“本草霧化”旗號的產品,從外形、使用方式到口感體驗,都與被明令禁止的果味電子煙如出一轍。
今年5月,新華每日電訊在一篇聚焦果味電子煙的報道中指出,果味電子煙口感香甜、造型時尚,對青少年具有極強吸引力。有賣家打出“中藥霧化器”“草本霧化”等旗號,宣稱產品“健康無害”,誤導青少年購買。福建一名基層法院法官表示,從案件中看,電子煙吸食人員較多集中在14至18歲,通過口口相傳、互相介紹電子煙賣家,形成圈子。
今年上初一的小明(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班里不乏玩電子煙的同學,這些產品造型比較前衛,大家購買多是抱著好奇的心態,“覺得好玩兒,能耍酷”小明說,“聽說只要不過肺就沒事兒。”不過,小明也表示,班里也有同學開始抽真煙,覺得電子煙“不太給力”。
在社交平臺上,一位IP地址顯示為北京的家長發帖稱,自己兒子班上有同學把“草本霧化器”帶到班里,她希望班主任能為孩子們科普這類產品的危害。
線上:
大量變相電子煙隨處可見
不止線下,新京報記者以“霧化飲料”為關鍵詞查詢發現,這類打著果味、草本的產品在電商平臺上隨處可見。
這類產品多以“醫用霧化器”“吐氣器”“薄荷吸入棒”等為標簽,以“大霧量”“清新”“提神”等為賣點。價格從幾十到數百元不等,例如某款霧化器加一款口味液倉一盒為325元,液倉口味包括甜橙、檸檬、咖啡、玫瑰等,目前該產品顯示已銷售超過2000件。
另一款草本植物飲料在信息頁中注明“草本植物飲料”是“植物飲料經過霧化后的氣體”。除了上述“提神醒腦”功能關鍵詞,還宣稱有“解酒護肝”“男性健康”等功能。
這些產品多顯示取得了二類醫療器械(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如:醫用超聲設備、血壓計等)資質,據悉,二類醫療器械需要進行產品注冊審批獲得注冊證書后才可上市銷售。
新京報記者發現,該電商平臺上有大量同類產品的注冊證號顯示為津械注準20242080169和贛械注準20242080061。
記者隨后查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津械注準20242080169顯示注冊人名稱為天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結構及組成/主要組成成分為“醫用霧化器由主機、儲液倉組成,不含藥液”。該注冊證的適用范圍為“用于對液態藥物進行霧化,供患者吸入治療使用”。審批部門為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后者的注冊證內容與該注冊證信息類似,審批部門為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新京報記者致電了上述批文的審批部門江西省藥監局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處,接線工作人員表示,在醫療器械目錄中有霧化器這類產品,但如果使用范圍超過了所規定的“液態藥物”,可以向監管部門反映。“批文中寫的很清楚,是用于藥物。”該工作人員表示。
在另一草本飲料網店頁面留言中,有人問“煙彈通用嗎?”,商家回答“不通用的,我們這不是電子煙,是醫用霧化器”。
該產品的宣傳頁面顯示為“醫用霧化器”,大電量、長續航,一次充電約等于240次霧化。“暢快大霧量”。配料包括陳皮、甘草、百合、紅棗、甘油、薄荷腦等。在產品信息中,預期用途為“用于對液態藥物進行霧化,供患者吸入治療使用。”
“咱們這款是醫用霧化器,主要用于幫助成人解決口氣清新需求,雖然產品本身不含有害成分,但未成年人正處于發育階段,不建議使用哦,建議家長購買使用時進行適當監督和引導。”當記者詢問未成年人能否使用時,一家線上客服說道。
但也有線上客服人員非常警覺。在一家果味電子“霧化器”的網店里,記者詢問客服成分配料表,對方立即回復“沒有哦,這個(產品)應該不是你想要的,去別家問問。”
不僅在電商平臺,記者搜索社交平臺時發現,不少博主公開測評某幾款霧化器功能。在一款知名品牌旗下生產的霧化器網店,客服提供的外包裝寫著“薄荷植物飲料”,但其功能并非飲用,而是霧化吸入。“我16歲可以使用嗎?”客服回復道“可以的哦”。
記者隨后將相關售賣店鋪向國家煙草專賣局舉報熱線12313進行舉報,接線工作人員表示會有工作人員去進行查證。
追問:
草本霧化器究竟是否屬于電子煙?
其實,針對電子煙監管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我國早已有相關規定。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和《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子煙不得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社交媒體等線上渠道銷售,僅允許持證實體店銷售。《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
草本霧化器這類新型產品,究竟是否屬于電子煙?
“這就是擦邊電子煙,卷煙是燃燒煙草吸食,電子煙是加熱香精產生霧氣吸入,霧化器和電子煙原理一樣。”一家有電子煙銷售資質的線下店老板麗麗(化名)向記者介紹。她坦言,國家加強監管后,電子煙沒有了果味因而失去不少年輕用戶,國外有果味的電子煙又進不來,有人又覺得國內煙彈不好抽,導致了果味兒霧化器的存在,“被監管的電子煙是有國標的,能拿到合規的精油,監管外的精油合規嗎?我不敢說。”麗麗說道。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公開報道中,多起司法判例和監管部門通報指出,所謂“植物飲料”“草本霧化器”“奶茶杯”等產品,雖備案為飲料,但實際形態、使用方式、成分符合電子煙定義,被依法認定為偽劣或非法電子煙。
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等的電子煙組件;電子煙煙具是指將煙液等通過霧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裝置。
而上述草本霧化器的宣傳頁面標注的原理與之基本相同:儲液倉內部含有加熱霧化裝置,當用戶口含儲液倉出氣口并主動吸氣時,氣道內部產生一定的負壓觸發工作,設備給加熱霧化裝置供電,藥液加熱達到沸點后,沸騰蒸發產生蒸汽。在抽吸作用下藥液蒸汽被氣流帶入氣道,蒸汽與空氣混合后冷凝形成氣溶膠被遞送進人體內。
據媒體報道,早在2024年7月,公安部經偵局發布了“嚴打涉煙犯罪維護市場秩序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之一便是“草本霧化”產品,此類打擦邊球的形式也被偵辦。
該案例顯示,2023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對趙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經查,2021年以來,以趙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注冊了6家醫療器械生產、銷售的關聯企業,聲稱生產“口鼻給藥器”“口鼻氣霧給藥器”等醫療器械,但實際是組裝外觀、功能、工作原理與電子煙高度一致的具有加熱霧化功能、帶有多種特征型口味霧化液的霧化器產品。根據煙草質量監督部門的鑒定,涉案相關產品不含煙堿及任何中藥成分,屬電子煙范疇。
針對草本霧化器,國家煙草專賣局在2024年專門印發了《關于新型電子煙產品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不含煙堿成分,全部或部分霧化為氣溶膠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產品,依照電子煙的規定管理。因此,該類假借醫療器械注冊或備案名義生產、銷售的草本霧化器,也屬于電子煙。
根據公開報道,2025年5月底,在國家煙草專賣局針對電子煙監管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司副司長孫冀重申了這一規定。
2025年,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修改《2020-2021年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結果匯總》,對第二百五十四項的醫用加熱霧化器分類結果予以作廢,從源頭上杜絕了草本霧化電子煙取得醫療器械注冊。
某地煙草局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對于霧化器產品的日常監管是“一個常態化的工作”。對于沒有醫療器械證的產品,會通過檢索搜集產品鏈接,向電商平臺發監管函進行下架處理;對于持醫療器械證的霧化器產品,需要市場監管局檢查核實適用范圍是否合規。同時也會定期約談電商平臺的相關負責人,進行相關關鍵詞的屏蔽和產品下架處理。
追蹤:
公域引流,私域交易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果味電子煙被強監管之后,大量的交易轉到線下,形成了隱蔽的交易閉環。
新京報記者近日在一社交平臺以“果味飲料”為關鍵詞檢索發現,大量筆記和帖子以“鴨嘴形飲料”“植物飲料”為噱頭,發布帶有西瓜、青提、老冰棍等口味的測評內容,文案中用“續命神器”“極致冰涼提神”等話術吸引眼球,配圖刻意隱藏產品真實樣貌,僅用插畫、手繪圖替代,規避平臺審核。
這些看似普通的“飲料測評”筆記,實則是電子煙代購的引流入口,商家在主頁和私信中以“地球號”“寶子喜歡加微信”等暗語,引導用戶跳轉至企業微信完成線下對接。
新京報記者以消費者身份私信一帖文作者后,對方很快通過企業微信發來商品清單,直接詢問“要dzy嗎”,并提供了西瓜、青提等數十種果味電子煙的型號與口味列表,聲稱“正品海外版,口味齊全”。整個過程中,商家始終未提及任何年齡核驗、購買限制,僅以“塔尖品質”“退換無憂”作為宣傳賣點,完成了從“飲料種草”到“電子煙交易”的隱秘導流閉環。
記者發現,這款產品主打果味、大容量、可充電,口味多達30余種(如西柚百香果、青檸、可樂冰等),正是國內明令禁止銷售的調味電子煙,因此成為代購引流的主力貨品。
代購商普遍用“鴨嘴獸”替代“電子煙”“果味煙”等詞,規避監管。大量相關筆記僅展示產品外觀、口味實拍,不直接出現“售賣”“購買”等字眼,隱蔽性較強。
記者獲悉,“鴨嘴獸”為當前電子煙私域交易中最常見的行業暗語之一,因某款電子煙標志性的扁平“鴨嘴形”吸嘴而得名。在一“鴨嘴獸”的科普帖留言區,大量電子煙賣家在底下留言“菠蘿”“茉莉”等提示詞,還有賣家貼出水果攤的圖,并標注“都有”。
記者隨后聯系另一商家,其表示可提供國內某品牌的國標與海外版煙桿,其中海外版煙桿售價僅200元,遠低于389元的國標版價格,同時可提供薄荷、葡萄、茉莉、蘋果、可樂、綠豆等多種被國內法規禁止銷售的果味煙彈,單價50元/個,并承諾“量大買10贈1”。
當記者詢問海外版產品的來源與發貨方式時,該代購商透露,貨品并非直接從海外郵寄,而是由“國內代理”直接發貨,并稱品質有保障,支持“假了直接退”,同時暗示可通過二手交易平臺完成交易。
整個交易過程中,對方未對記者的年齡、身份進行任何核驗,也未提示購買電子煙的相關法律風險,僅以價格優勢和售后承諾吸引下單,私域渠道的隱蔽性和低門檻,讓未成年人接觸違規電子煙的風險進一步放大。
一位電子煙代購從業者向記者透露,當前違規調味電子煙的售賣主要依托線上隱秘渠道開展。從業者普遍通過社交平臺發帖引流,再引導意向用戶跳轉至微信私域完成對接、成交,依托私域流量圈層化運作規避監管排查。據代購商介紹,目前市面流通的違規果味電子煙主要分為兩類貨源,一類為“出口回流貨”,該類產品由國內工廠生產,原本僅允許對外出口,通過灰色渠道私自回流至國內市場流通售賣;另一類則是無正規資質的小作坊生產的“三無”產品,這類貨品售價與正規回流貨基本持平,但缺乏任何安全質檢保障,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談及售賣亂象,該從業者坦言,線上私域交易全程無實名核驗、無身份篩查環節,完全無法辨別消費者是否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可輕松私下購得違規電子煙。暴利空間是從業者鋌而走險的核心原因,據其透露,回流果味電子煙國內外售價存在近一倍差價,代購倒賣的利潤空間極大,也吸引了大量人員入局從事灰色代購生意。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王楊審理過一起違法生產銷售“果味電子煙”的案件。
她介紹,這個涉及11人的違法團伙,分別在朝陽區和廣東深圳參與“果味電子煙”的設計并自創品牌。為逃避國家對“果味電子煙”的監管,他們使用虛假報關材料進行虛假報關,偷換應當報關出口的“果味電子煙”,將禁止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的“果味電子煙”運往北京市平谷區存儲,并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進行銷售、獲利,查明的全部銷售金額達180萬元,而這些均被鑒定為偽劣電子煙。經審理,這11人被認定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受到刑事處罰。
專家:
將草本霧化器包裝為飲料或醫療器械,涉嫌違法
在調查中,新京報記者獲取了一款名為“本草植物霧化飲料”的產品,該產品生產許可顯示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編號以SC106開頭,記者查詢該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顯示,食品類別為飲料,品種明細為植物飲料。不過,這款薄荷植物飲料的食用方法是“加熱吸食”。而在電商網站上,正如上文所述,這些產品則拿到了醫療器械的生產編號,打著“醫用霧化器”的名號銷售。
產品寫著“植物飲料”、拿下食品批號就可以讓“飲料”里的成分做霧化使用嗎?是否涉嫌“掛羊頭賣狗肉”?科信食品與健康信息交流中心主任鐘凱向記者分析表示:“首先,產品的用途應該和生產許可匹配,企業明知用途是類似電子煙,我認為屬于嚴重違規。其次,甘油、香精的使用在食品領域有相應規定,但這個規定僅限于食品用途。呼吸道暴露途徑不同,安全性需要重新評估。”
“這類產品實際上有點類似電子煙的‘啟蒙’,包括外形、吸食動作都是模仿電子煙。可以類比的是之前已經嚴打過的,做成香煙模樣的小零食。”鐘凱強調。
“不是所有的藥物都適合呼吸道給藥。尤其是霧化這件事,我認為,要比吃藥更謹慎。”北京中醫藥大學國家中醫體質與治未病研究院副院長王濟認為,這和有些藥物可以注射、有些不可以注射是一個道理,通過呼吸給藥首先要判斷對呼吸道有沒有刺激性。“使用霧化器一定要咨詢醫生。”
“水果、糖果、飲料等調味電子煙口感香甜、氣味清新,對未成年人吸引力極強;這類產品常被包裝成‘時尚玩具’,大幅降低未成年人接觸門檻,成為其沾染尼古丁進而轉向傳統煙草的‘入門載體’。”王楊表示,青少年大腦尚在發育,如果通過“水果味電子煙”進一步接觸香煙,其中的尼古丁會造成認知、注意力與自控力的永久性損傷,帶來終身成癮風險,這也是查處并審判此類違法行為的核心意義。
王楊表示,調味電子煙添加成分復雜,易出現煙堿超標、重金屬污染、煙液泄漏等質量安全問題;繁多口味導致產品種類雜亂,難以統一標準、實現溯源監管,為假冒偽劣產品和非法銷售提供空間;部分商家還以 “健康”“無癮”“戒煙神器”等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近年來,不乏媒體抨擊這一“擦邊”電子煙的情況,為何屢禁不止?一位為電子煙提供上游材料的生產商李凡(化名)坦言,這背后涉及經濟利益與監管層面的博弈。
李凡認為,不含尼古丁等電子霧化器不應游離于煙草和醫藥監管之外,或者可以以處方藥的形式監管,而不是隨時隨地有可能被不吸煙甚至未成年人接觸到。
中國控煙與健康協會副會長、首都醫科大學肺癌診療中心主任、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胸外科首席專家支修益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我們不鼓勵、不支持、不贊成外形包裝成任何卷煙、電子煙一樣的霧化器和吸入制品,因為這種最終行為是‘吸煙行為’,教師、醫生等任何社會知名人士有這樣的行為,都會對未成年人產生不良行為影響。”
中國控煙與健康協會公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恩澤說,被注冊為醫療器械的“果味電子煙”繞開了煙草局的監管。
李恩澤認為,電子“霧化器”將被霧化的液體注冊為食品級的“飲料”并用于廣告宣傳,涉嫌違法違規。
“飲料是口服經過消化道的食品,怎么可以經過氣管進入呼吸道?”李恩澤表示,注冊為食品飲料也好,注冊為電子霧化器的醫療用品也好,不能違背注冊時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植物飲料”“可以吸的草本”等宣傳涉嫌違反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
他解釋,這類霧化器若在廣告中宣稱具有疾病治療功能、保健功效或使用醫療用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若實質為電子煙但未標注、規避監管,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若產品標稱‘可吸的飲料’但實際為霧化裝置,還涉嫌虛假宣傳或冒用食品/飲料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關于真實性的要求。”李恩澤認為,這類對未成年人造成負面影響的產品屢禁不止,原因在于家庭、社會以及監管部門責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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