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開出罰單
12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浙江省人才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人才)與浙江省公眾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公眾)設立合營企業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據統計,這是今年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公開查處的第4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
調查顯示,浙江人才與浙江公眾設立合營企業的交易,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經評估,該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兩家公司存在主動報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在發現違法事實后積極整改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根據不同情節進一步下調罰款金額,分別對浙江人才和浙江公眾處以80萬元和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2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浙江省人才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人才)與浙江省公眾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公眾)設立合營企業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據統計,這是今年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公開查處的第4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
調查顯示,浙江人才與浙江公眾設立合營企業的交易,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經評估,該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兩家公司存在主動報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在發現違法事實后積極整改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根據不同情節進一步下調罰款金額,分別對浙江人才和浙江公眾處以80萬元和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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