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問答
《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問答
1.《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當前,食品生產經營方式越來越呈現出多元化、多樣化趨勢。委托生產已成為食品行業重要的生產組織方式,涉及主體、品種、區域均十分廣泛?,F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中,針對食品委托生產行為的規范不夠清晰,委托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劃分不夠明確,相關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對食品委托生產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地加強防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本《辦法》。
2.食品委托生產的定義是什么?
答:食品委托生產形式多樣。從合作模式上,有OEM(即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其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藝等技術資料生產加工食品并貼附委托方標識的模式)、ODM(即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要求,運用其自身生產技術或產品設計,使用委托方的商標生產產品的生產模式)等形式。雖然具體委托方式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具有內在共性特征。
本《辦法》中食品委托生產的定義,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并交付所生產食品的行為。凡是符合本《辦法》定義中的“三個構成要素”的食品生產行為,都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要素一“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包括:(1)產品技術要求,明確產品名稱、執行標準、配方、生產工藝、包裝與標簽標識等;(2)原輔料供應要求,約定原輔料由誰提供、原輔料質量及驗收要求;(3)發貨交付要求,明確成品交付方式。
要素二“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指受托方承擔的全部生產工序或部分環節(如分裝、殺菌等)的生產活動。
要素三“交付所生產食品”,指受托方按發貨交付要求,包括交付方式和交付對象,將所生產食品按照約定方式交付給委托方或其指定對象,如發到指定倉庫,由指定對象自提,或者根據訂單發到終端客戶等。
3.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等方式生產食品,是否屬于《辦法》的范圍?
答:商標授權和特許經營是常見的商業合作模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授權指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特許經營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在商標授權和特許經營模式下,雙方是否發生食品委托生產行為,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判斷,只要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定義中的“三個構成要素”,即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并交付所生產食品的行為的,就屬于食品委托生產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不符合食品委托生產定義的商標授權和特許經營行為,無需按照食品委托生產進行管理。委托雙方不得假借訂立商標許可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自身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4.目前食品行業中常見的哪些情形屬于食品委托生產,哪些情形不屬于食品委托生產?
答:針對部分行業中常見的情形是否屬于食品委托生產行為進行舉例說明,以供參考。具體判定還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認定。
情形1:食品經營者定制
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食品經營者的要求定制生產特定預包裝食品,向銷售公司或其指定的其他銷售方交付的,銷售公司與食品生產企業之間屬于委托生產關系。此類情形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情形2:商超自有品牌食品
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商超,含線上)的要求進行生產食品,經授權將商超自有品牌或標識logo印制在食品標簽上,食品由商超獨家經銷、專賣,該商超與食品生產企業之間屬于委托生產關系。此類情形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情形3:集團企業內部委托
集團企業內部,不同子公司生產同一款食品并標示不同生產地址等生產者信息的情形,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產行為進行界定。
集團企業內部,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或不同子公司間進行常態化委托生產食品的,集團企業已制定相關制度進行統一管理的,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產行為進行界定。
集團企業母公司或子公司,接受集團外委托的,屬于食品委托生產行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情形4:聯名款食品
合同雙方約定,僅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使用特定文字、圖案等,但不對產品名稱、配方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要素、交付和銷售形式范圍進行具體約定的,聯名方式不會對食品質量安全產生影響,不屬于委托生產關系。
情形5:專供原輔料或半成品
為特定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定制生產的原輔料(包括復配食品添加劑)和半成品用于進一步生產加工和制作的,并在標識上標明專供信息,且不面向市場其他客戶銷售的,該專供原輔料或半成品的生產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面向市場其他客戶銷售的生產行為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情形6:輻照加工環節
食品生產企業將輻照加工環節(通常作為滅菌消毒程序)外包給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的,該行為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情形7:多重委托生產食品
A公司作為委托方委托B公司生產某款食品,B公司又委托C公司實際生產。這種情形下,A公司與B公司、B公司與C公司均構成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關系。其中,B公司在自身具備相應生產許可和能力的前提下,將生產活動委托給C公司。
上述公司均應遵守本《辦法》對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相關規定,其中,A公司是最終產品的委托方,應當對該食品的食品安全負責,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B公司既是A公司的生產受托方,也是C公司的委托方,應對其承接的生產任務及轉委托行為負責,并對C公司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C公司作為生產者,應在受委托范圍內對其生產行為負責。
如該款食品為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A公司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受托方B公司、C公司的名稱和地址,并分別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情形8:僅商標授權
商標持有人(授權方)僅將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收取商標使用費,但不參與食品產品配方設計、不提出生產要求、不取得產品所有權,產品由被授權方自行生產、自行銷售,授權方不參與生產經營活動,此類情形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5.委托方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具備監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的能力,并確保能夠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具體而言,食品生產委托方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持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依法應當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應當進行備案且在有效期內。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添加劑經營采取了不同的準入制度,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委托方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委托方是否需要取得許可或者進行備案,應結合委托生產的實際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2)具備監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開展生產活動的能力,包括熟悉食品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受托方生產行為實施監督、對委托生產食品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成品抽樣檢驗、標識審核、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等能力;
(3)能夠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包括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與委托生產的食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
6.如何理解“需要完整工藝生產的食品”?
答: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生產許可有關要求,需要完整工藝生產的食品,不得將部分環節委托生產。
7.受托方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受托方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應當包括受托生產的食品類別和品種,并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體而言,受托方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受托方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獲準許可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應包括受托生產的產品;
(2)受托方應具備受托生產食品類別、規模、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包括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工藝布局、人員與管理制度等生產條件,能夠持續保障生產過程合規、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3)建立健全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
8.委托方針對委托生產行為應當建立和執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該有哪些?
答:委托方針對委托生產行為應當建立和執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責任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2)受托方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驗制度;
(3)委托生產合同報告管理制度;
(4)原輔料控制管理制度;
(5)食品標識審核制度;
(6)受托方生產行為監督管理制度;
(7)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制度;
(8)抽樣檢驗制度;
(9)食品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制度。
9.受托方針對委托生產行為應當建立和執行哪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答:受托方針對委托生產行為應當建立和執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責任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2)委托方資質查驗制度;
(3)委托生產合同報告管理制度;
(4)原輔料采購與進貨查驗管理制度;
(5)食品標識審核制度;
(6)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7)出廠檢驗和留樣管理制度;
(8)交付管理制度;
(9)貯存與運輸管理制度;
(10)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1)食品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制度。
10.委托方是否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食品生產委托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針對食品委托生產活動,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且配備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履行對委托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能力,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標準知識,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2)熟悉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3)具備依據崗位職責建立和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的能力;
(4)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應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委托方屬于食品生產者的,如獲準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與品種明細與委托生產的食品類別不一致的,應在原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礎上,配備與委托生產食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如一致的,可結合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監督的實際需要,增加人員配備。
委托方屬于食品經營者的,應當在配備與所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礎上,增加配備與委托生產行為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1.受托方是否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受托方應當為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應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12.委托方如何對受托方資質進行查驗?
答:委托方對受托方資質的查驗主要包括:
(1)食品生產許可證,核對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關鍵信息、載明的信息是否屬實;
(2)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對照相應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分類規定,核對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是否包括擬委托生產的食品類別;
(3)受托方的實際生產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如與委托生產品種、規模、數量相適應的生產條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等;
(4)生產狀態是否持續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等相關要求。
13.受托方如何對委托方資質進行查驗?
答:受托方應當核驗委托方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核對許可備案是否在有效期內,以及許可證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的關鍵信息、載明的信息是否屬實。
14.食品委托生產如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答:本《辦法》規定了報告的具體要求,委托雙方應該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具體報告內容可參照《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參考樣式)》(附件)。
已建立信息化系統的地方,鼓勵優先采用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指定的信息化平臺線上報告。尚未建立信息化系統的地方,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報告。
15.委托生產食品使用原輔料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本《辦法》對委托生產食品使用原輔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的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1)無論誰提供,都應對其提供的原輔料質量安全負責,原輔料采購和使用均應符合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供貨方需提供供貨者的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2)無論誰提供,受托方均應按照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進行記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使用。委托方不得授意、要求受托方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輔料;
(3)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采購行為和進貨查驗情況進行監督,受托方不得拒絕、阻礙、干擾。受托方不得接受來源不明、成分不清、標識不清的原輔料用于食品生產。
16.委托生產食品的標識有哪些要求?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GB 7718、GB 28050等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含產品的執行標準)對食品標識作出了明確規定。委托生產食品的標識應當符合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按照本《辦法》規定,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標識還應符合以下要求: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不得用“監制、推廣、經銷”等代替“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對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原輔料、半成品或預包裝食品,委托方及受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可以通過說明書或合同等方式進行標注。
17.委托方應如何對受托方實施監督?
答:本《辦法》規定在委托生產合同中,應當列明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內容、方式、頻次,并明確實施監督的內容、方式和監督記錄等要求。
監督內容上,一般應當包括受托方的場所環境、設備設施、人員管理、原輔料控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產品配方和執行標準、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控制、標簽和說明書管理、生產記錄等事項的風險管控情況。
監督方式上,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派出人員或者聘用第三方機構駐廠、巡查等形式對受托方的生產行為實施監督。鼓勵委托方采取信息化手段實施監督。
監督頻次上,應由委托雙方根據具體委托生產情況約定具體監督頻次,確保委托方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委托生產過程中的風險問題。
此外,委托方應當記錄其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情況,相關記錄由委托雙方確認并分別留存。
18.委托方應如何對自身開展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的檢查評價?
答:委托方應定期對自身委托生產食品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一般包括:
(1)檢查食品委托生產相關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對委托生產活動中每個環節是否按照要求進行管理;
(2)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對委托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履職到位;
(3)所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是否符合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4)是否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委托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5)食品的標簽是否符合規定;
(6)檢查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故隱患;
(7)發現問題食品是否及時召回處理等。
19.委托方應如何對受托方開展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的檢查評價?
答:委托方應根據委托生產食品的生產特點,從生產條件保持情況、生產行為合規情況、產品合格情況等方面,對受托方進行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的檢查評價,一般包括:
(1)生產食品的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工藝布局是否處于正常安全運行的狀態;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生產過程中每個環節是否按照控制要求進行操作和控制;
(3)從業人員是否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
(4)食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水、原輔料、食品相關產品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相關規定;
(5)生產記錄、產品檢驗和留樣記錄等關鍵記錄是否真實完整;
(6)食品標簽是否符合規定;
(7)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委托生產食品質量安全的因素。
20.委托生產的食品應如何進行出廠檢驗?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以“受托方檢驗、委托方查驗”的方式進行檢驗,即由受托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由委托方查驗受托方提供的出廠檢驗報告,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保證委托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21.委托方的委托生產記錄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委托方委托生產的相關記錄至少應當包括:
(1)委托生產合同及報告記錄;
(2)對受托方資質、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查驗記錄;
(3)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記錄,對委托生產食品的原料采購和使用、產品配方、執行標準、關鍵風險點控制、產品標識審核等記錄;
(4)對受托方出廠檢驗報告的查驗記錄,委托生產食品樣品檢驗記錄;
(5)對委托生產食品的安全狀況檢查評價記錄。
22.受托方的委托生產記錄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受托方應按照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真實準確記錄委托生產食品的過程并按規定保管相關記錄,同時針對委托生產行為還應增加以下記錄:
(1)委托生產合同及報告記錄、委托方資質證明文件查驗記錄;
(2)接受委托方對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記錄;
(3)接受委托方對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的記錄。
23.委托生產食品不合格的,由誰負責召回?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委托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由委托方依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受托方應當配合委托方實施召回。委托生產食品的召回應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24.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對委托方進行監督管理?
答:本《辦法》對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的委托生產監管職責進行明確和細化,包括日常監管、案件查處、區域協同、信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委托方的報告后,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將其委托生產行為納入食品安全日常監管范圍,依法開展風險分級管理、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監督抽考、信用管理等工作,對委托生產資質、范圍不符合要求,委托方能力條件和行為不符合要求等行為依法查處。
25.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對受托方進行監督管理?
答:受托方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對受托方食品生產行為實施監管,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等規定對受托生產行為強化監督管理。
26.《辦法》是否適用特殊食品?
答:《辦法》第一條、第二條,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委托生產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因此,《辦法》規定屬于普適性要求,特殊食品也包含在內。需要強調的是,《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食品的生產、加工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第八十一條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液態乳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原食藥總局《關于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委托,為其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合同或者約定,委托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為其加工、制作嬰幼兒配方乳粉”。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應當提交相關注冊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產品的注冊號?!短厥忉t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第三條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企業申請獲批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短厥忉t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
根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規定,保健食品的委托方應當是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受托方應當能夠完成委托生產品種的全部生產過程。備案保健食品不得進行委托生產,但保健食品的原注冊人可以對轉備案保健食品進行委托生產。保健食品委托生產活動在符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還應符合其他法律法規關于特殊食品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原輔料等有關規定。
27.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進行保健食品委托生產時,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進行保健食品委托生產屬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行為,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規定,委托方應當具備監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的能力,并確保能夠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含注冊轉備案憑證持有人)作為委托方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不強制要求包含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對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不作要求。
28.本《辦法》何時開始實施?
答:本《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鼓勵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合理排產,提前籌備相關生產資料、變更產品標簽。在本《辦法》施行前生產的食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本《辦法》施行后,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件: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參考樣式)
附件
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參考樣式)
報告人名稱
報告人屬性
□委托方 □受托方
報告日期
年 月 日
報告類型
□首次報告 □變更報告
□合同終止報告 □證照撤銷/吊銷報告
報告人聯系方式
一、委托方信息
委托方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系方式
□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
□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
二、受托方信息
受托方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系方式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許可證載明的食品類別和
品種明細
三、委托生產食品信息
食品
名稱
食品
類別
食品
品種
執行標準
屬性
執行標準
名稱及編號
備注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
...
...
...
...
四、委托生產合同信息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_________
《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問答
1.《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當前,食品生產經營方式越來越呈現出多元化、多樣化趨勢。委托生產已成為食品行業重要的生產組織方式,涉及主體、品種、區域均十分廣泛?,F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中,針對食品委托生產行為的規范不夠清晰,委托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劃分不夠明確,相關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對食品委托生產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地加強防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本《辦法》。
2.食品委托生產的定義是什么?
答:食品委托生產形式多樣。從合作模式上,有OEM(即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其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藝等技術資料生產加工食品并貼附委托方標識的模式)、ODM(即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要求,運用其自身生產技術或產品設計,使用委托方的商標生產產品的生產模式)等形式。雖然具體委托方式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具有內在共性特征。
本《辦法》中食品委托生產的定義,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并交付所生產食品的行為。凡是符合本《辦法》定義中的“三個構成要素”的食品生產行為,都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要素一“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包括:(1)產品技術要求,明確產品名稱、執行標準、配方、生產工藝、包裝與標簽標識等;(2)原輔料供應要求,約定原輔料由誰提供、原輔料質量及驗收要求;(3)發貨交付要求,明確成品交付方式。
要素二“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指受托方承擔的全部生產工序或部分環節(如分裝、殺菌等)的生產活動。
要素三“交付所生產食品”,指受托方按發貨交付要求,包括交付方式和交付對象,將所生產食品按照約定方式交付給委托方或其指定對象,如發到指定倉庫,由指定對象自提,或者根據訂單發到終端客戶等。
3.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等方式生產食品,是否屬于《辦法》的范圍?
答:商標授權和特許經營是常見的商業合作模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授權指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特許經營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在商標授權和特許經營模式下,雙方是否發生食品委托生產行為,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判斷,只要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定義中的“三個構成要素”,即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并交付所生產食品的行為的,就屬于食品委托生產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不符合食品委托生產定義的商標授權和特許經營行為,無需按照食品委托生產進行管理。委托雙方不得假借訂立商標許可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自身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4.目前食品行業中常見的哪些情形屬于食品委托生產,哪些情形不屬于食品委托生產?
答:針對部分行業中常見的情形是否屬于食品委托生產行為進行舉例說明,以供參考。具體判定還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認定。
情形1:食品經營者定制
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食品經營者的要求定制生產特定預包裝食品,向銷售公司或其指定的其他銷售方交付的,銷售公司與食品生產企業之間屬于委托生產關系。此類情形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情形2:商超自有品牌食品
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商超,含線上)的要求進行生產食品,經授權將商超自有品牌或標識logo印制在食品標簽上,食品由商超獨家經銷、專賣,該商超與食品生產企業之間屬于委托生產關系。此類情形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情形3:集團企業內部委托
集團企業內部,不同子公司生產同一款食品并標示不同生產地址等生產者信息的情形,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產行為進行界定。
集團企業內部,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或不同子公司間進行常態化委托生產食品的,集團企業已制定相關制度進行統一管理的,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產行為進行界定。
集團企業母公司或子公司,接受集團外委托的,屬于食品委托生產行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情形4:聯名款食品
合同雙方約定,僅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使用特定文字、圖案等,但不對產品名稱、配方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要素、交付和銷售形式范圍進行具體約定的,聯名方式不會對食品質量安全產生影響,不屬于委托生產關系。
情形5:專供原輔料或半成品
為特定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定制生產的原輔料(包括復配食品添加劑)和半成品用于進一步生產加工和制作的,并在標識上標明專供信息,且不面向市場其他客戶銷售的,該專供原輔料或半成品的生產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面向市場其他客戶銷售的生產行為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情形6:輻照加工環節
食品生產企業將輻照加工環節(通常作為滅菌消毒程序)外包給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的,該行為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情形7:多重委托生產食品
A公司作為委托方委托B公司生產某款食品,B公司又委托C公司實際生產。這種情形下,A公司與B公司、B公司與C公司均構成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關系。其中,B公司在自身具備相應生產許可和能力的前提下,將生產活動委托給C公司。
上述公司均應遵守本《辦法》對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相關規定,其中,A公司是最終產品的委托方,應當對該食品的食品安全負責,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B公司既是A公司的生產受托方,也是C公司的委托方,應對其承接的生產任務及轉委托行為負責,并對C公司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C公司作為生產者,應在受委托范圍內對其生產行為負責。
如該款食品為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A公司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受托方B公司、C公司的名稱和地址,并分別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情形8:僅商標授權
商標持有人(授權方)僅將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收取商標使用費,但不參與食品產品配方設計、不提出生產要求、不取得產品所有權,產品由被授權方自行生產、自行銷售,授權方不參與生產經營活動,此類情形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委托生產行為。
5.委托方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具備監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的能力,并確保能夠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具體而言,食品生產委托方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持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依法應當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應當進行備案且在有效期內。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添加劑經營采取了不同的準入制度,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委托方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委托方是否需要取得許可或者進行備案,應結合委托生產的實際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2)具備監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開展生產活動的能力,包括熟悉食品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受托方生產行為實施監督、對委托生產食品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成品抽樣檢驗、標識審核、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等能力;
(3)能夠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包括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與委托生產的食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
6.如何理解“需要完整工藝生產的食品”?
答: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生產許可有關要求,需要完整工藝生產的食品,不得將部分環節委托生產。
7.受托方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受托方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應當包括受托生產的食品類別和品種,并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體而言,受托方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受托方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獲準許可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應包括受托生產的產品;
(2)受托方應具備受托生產食品類別、規模、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包括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工藝布局、人員與管理制度等生產條件,能夠持續保障生產過程合規、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3)建立健全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
8.委托方針對委托生產行為應當建立和執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該有哪些?
答:委托方針對委托生產行為應當建立和執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責任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2)受托方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驗制度;
(3)委托生產合同報告管理制度;
(4)原輔料控制管理制度;
(5)食品標識審核制度;
(6)受托方生產行為監督管理制度;
(7)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制度;
(8)抽樣檢驗制度;
(9)食品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制度。
9.受托方針對委托生產行為應當建立和執行哪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答:受托方針對委托生產行為應當建立和執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責任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2)委托方資質查驗制度;
(3)委托生產合同報告管理制度;
(4)原輔料采購與進貨查驗管理制度;
(5)食品標識審核制度;
(6)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7)出廠檢驗和留樣管理制度;
(8)交付管理制度;
(9)貯存與運輸管理制度;
(10)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1)食品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制度。
10.委托方是否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食品生產委托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針對食品委托生產活動,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且配備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履行對委托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能力,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標準知識,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2)熟悉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3)具備依據崗位職責建立和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的能力;
(4)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應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委托方屬于食品生產者的,如獲準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與品種明細與委托生產的食品類別不一致的,應在原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礎上,配備與委托生產食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如一致的,可結合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監督的實際需要,增加人員配備。
委托方屬于食品經營者的,應當在配備與所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礎上,增加配備與委托生產行為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1.受托方是否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受托方應當為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應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12.委托方如何對受托方資質進行查驗?
答:委托方對受托方資質的查驗主要包括:
(1)食品生產許可證,核對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關鍵信息、載明的信息是否屬實;
(2)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對照相應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分類規定,核對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是否包括擬委托生產的食品類別;
(3)受托方的實際生產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如與委托生產品種、規模、數量相適應的生產條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等;
(4)生產狀態是否持續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等相關要求。
13.受托方如何對委托方資質進行查驗?
答:受托方應當核驗委托方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核對許可備案是否在有效期內,以及許可證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的關鍵信息、載明的信息是否屬實。
14.食品委托生產如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答:本《辦法》規定了報告的具體要求,委托雙方應該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具體報告內容可參照《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參考樣式)》(附件)。
已建立信息化系統的地方,鼓勵優先采用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指定的信息化平臺線上報告。尚未建立信息化系統的地方,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報告。
15.委托生產食品使用原輔料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本《辦法》對委托生產食品使用原輔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的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1)無論誰提供,都應對其提供的原輔料質量安全負責,原輔料采購和使用均應符合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供貨方需提供供貨者的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2)無論誰提供,受托方均應按照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進行記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使用。委托方不得授意、要求受托方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輔料;
(3)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采購行為和進貨查驗情況進行監督,受托方不得拒絕、阻礙、干擾。受托方不得接受來源不明、成分不清、標識不清的原輔料用于食品生產。
16.委托生產食品的標識有哪些要求?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GB 7718、GB 28050等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含產品的執行標準)對食品標識作出了明確規定。委托生產食品的標識應當符合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按照本《辦法》規定,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標識還應符合以下要求: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不得用“監制、推廣、經銷”等代替“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對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原輔料、半成品或預包裝食品,委托方及受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可以通過說明書或合同等方式進行標注。
17.委托方應如何對受托方實施監督?
答:本《辦法》規定在委托生產合同中,應當列明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內容、方式、頻次,并明確實施監督的內容、方式和監督記錄等要求。
監督內容上,一般應當包括受托方的場所環境、設備設施、人員管理、原輔料控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產品配方和執行標準、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控制、標簽和說明書管理、生產記錄等事項的風險管控情況。
監督方式上,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派出人員或者聘用第三方機構駐廠、巡查等形式對受托方的生產行為實施監督。鼓勵委托方采取信息化手段實施監督。
監督頻次上,應由委托雙方根據具體委托生產情況約定具體監督頻次,確保委托方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委托生產過程中的風險問題。
此外,委托方應當記錄其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情況,相關記錄由委托雙方確認并分別留存。
18.委托方應如何對自身開展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的檢查評價?
答:委托方應定期對自身委托生產食品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一般包括:
(1)檢查食品委托生產相關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對委托生產活動中每個環節是否按照要求進行管理;
(2)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對委托生產行為進行管理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履職到位;
(3)所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是否符合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4)是否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委托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5)食品的標簽是否符合規定;
(6)檢查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故隱患;
(7)發現問題食品是否及時召回處理等。
19.委托方應如何對受托方開展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的檢查評價?
答:委托方應根據委托生產食品的生產特點,從生產條件保持情況、生產行為合規情況、產品合格情況等方面,對受托方進行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的檢查評價,一般包括:
(1)生產食品的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工藝布局是否處于正常安全運行的狀態;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生產過程中每個環節是否按照控制要求進行操作和控制;
(3)從業人員是否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
(4)食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水、原輔料、食品相關產品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相關規定;
(5)生產記錄、產品檢驗和留樣記錄等關鍵記錄是否真實完整;
(6)食品標簽是否符合規定;
(7)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委托生產食品質量安全的因素。
20.委托生產的食品應如何進行出廠檢驗?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以“受托方檢驗、委托方查驗”的方式進行檢驗,即由受托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由委托方查驗受托方提供的出廠檢驗報告,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保證委托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21.委托方的委托生產記錄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委托方委托生產的相關記錄至少應當包括:
(1)委托生產合同及報告記錄;
(2)對受托方資質、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查驗記錄;
(3)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記錄,對委托生產食品的原料采購和使用、產品配方、執行標準、關鍵風險點控制、產品標識審核等記錄;
(4)對受托方出廠檢驗報告的查驗記錄,委托生產食品樣品檢驗記錄;
(5)對委托生產食品的安全狀況檢查評價記錄。
22.受托方的委托生產記錄有哪些、保存有哪些要求?
答:受托方應按照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真實準確記錄委托生產食品的過程并按規定保管相關記錄,同時針對委托生產行為還應增加以下記錄:
(1)委托生產合同及報告記錄、委托方資質證明文件查驗記錄;
(2)接受委托方對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記錄;
(3)接受委托方對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的記錄。
23.委托生產食品不合格的,由誰負責召回?
答:按照本《辦法》規定,委托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由委托方依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受托方應當配合委托方實施召回。委托生產食品的召回應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24.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對委托方進行監督管理?
答:本《辦法》對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的委托生產監管職責進行明確和細化,包括日常監管、案件查處、區域協同、信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委托方的報告后,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將其委托生產行為納入食品安全日常監管范圍,依法開展風險分級管理、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監督抽考、信用管理等工作,對委托生產資質、范圍不符合要求,委托方能力條件和行為不符合要求等行為依法查處。
25.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對受托方進行監督管理?
答:受托方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對受托方食品生產行為實施監管,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等規定對受托生產行為強化監督管理。
26.《辦法》是否適用特殊食品?
答:《辦法》第一條、第二條,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委托生產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因此,《辦法》規定屬于普適性要求,特殊食品也包含在內。需要強調的是,《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食品的生產、加工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第八十一條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液態乳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原食藥總局《關于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委托,為其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合同或者約定,委托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為其加工、制作嬰幼兒配方乳粉”。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應當提交相關注冊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還應載明產品的注冊號?!短厥忉t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第三條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企業申請獲批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短厥忉t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
根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規定,保健食品的委托方應當是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受托方應當能夠完成委托生產品種的全部生產過程。備案保健食品不得進行委托生產,但保健食品的原注冊人可以對轉備案保健食品進行委托生產。保健食品委托生產活動在符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還應符合其他法律法規關于特殊食品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原輔料等有關規定。
27.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進行保健食品委托生產時,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進行保健食品委托生產屬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行為,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規定,委托方應當具備監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的能力,并確保能夠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含注冊轉備案憑證持有人)作為委托方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不強制要求包含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食品類別和品種明細;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對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不作要求。
28.本《辦法》何時開始實施?
答:本《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鼓勵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合理排產,提前籌備相關生產資料、變更產品標簽。在本《辦法》施行前生產的食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本《辦法》施行后,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件: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參考樣式)
附件
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參考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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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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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屬性 |
□委托方 □受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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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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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類型 |
□首次報告 □變更報告 □合同終止報告 □證照撤銷/吊銷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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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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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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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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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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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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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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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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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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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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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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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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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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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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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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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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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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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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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載明的食品類別和 品種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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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生產食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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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名稱 |
食品 類別 |
食品 品種 |
執行標準 屬性 |
執行標準 名稱及編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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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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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生產合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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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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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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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_________
- 商務部:圍繞汽車使用形成的后市場,是一個萬億產業(2026-06-24)
- 對汽車改裝實施分級分類管理(2026-06-24)
- 汽車以舊換新 平均每輛汽車得到補貼1.4萬元(2026-06-24)
- 建設一批高標準、多功能房車營地(2026-06-24)
- 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維護保養的企業(2026-06-24)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3458號